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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更新时间:2015-08-24            点击率:
 

  • 项目编码
3600000035
  • 类  别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 行使层级
省级保留
  • 实施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6号)第二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建议国防科工委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一)超出许可核定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的;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四)因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被取消安全生产许可的;五)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六)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七)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第三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一)超出销售许可的品种进行销售的;二)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三)因管理不善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或被盗的;四)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五)超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处储存的;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七)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八)发生重特大事故不宜恢复销售活动的;九)销售企业转让、买卖、出租、出借销售许可证的。”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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