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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更新时间:2013-04-08            点击率:
 

(一)核准变更项目招标方案调整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向工办招投标管理办申请变更原招标方案,变更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变更调整申请报告;

2、项目招标方案变更申请表(见附表1)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3、项目原招投标核准方案(复印件一份);

4、调整变更理由的相关证明材料。

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方案的调整,原则上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工办招投标管理办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未经核准同意,招标人不得更改原招标方案实施招标采购。

将原核准的招标方式由邀请改为公开,或将原核准的招标组织形式由自行改为委托,在符合保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原则上不需要履行变更申请与核准程序,但在招标实施方案报备时,应在《军工投资项目招标实施方案表》(附件2)中对上述变更予以说明。

(二)项目招标实施方案备案

军工投资项目的应招标事项,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10个工作日前,就招标实施方案向工办招投标管理办申请备案,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招标实施方案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2、项目招投标核准方案及核准明细资料(复印件一份);

3、招投标代理机构资质证明材料(资质复印件一份);

4、采用自行招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科工计〔200839号)规定,对自行招标所具备的机构、人员等条件进行说明,并附证明材料。

工办招投标管理办在收到备案申请文件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将《军工投资项目招标实施方案表》(一份)加盖审核公章后反馈给招标人;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及时通知招标人对有关资料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三)项目招投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情况备案

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仅两家有效投标开标或直接采购情况的,招标人应于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工办招投标管理办申请备案,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招标基本情况说明;

2、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及招标过程中的答疑等内容);

3、评标报告(含评标委员会名单、开标记录、打分表、评标结果报告及澄清、说明、补正事情纪要等内容);

4、第一次、第二次招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证明材料(邀标记录、购买标书记录、开标记录等);

5、评标委员会对直接采购的评审认可证明;

6、《军工投资项目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备案表》(附件3);

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工办招投标管理办在收到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将《军工投资项目招标备案通知》(一份)加盖审核公章后反馈给招标人;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通知招标人对有关资料进行补充完善。

(四)招标结果备案

招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工办招投标管理办提交该次招标的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报告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1)招投标基本情况说明;

 2)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及招标过程中的答疑等内容)。

 3)评标报告(含评标委员会名单、开标记录、打分表、评标结果报告及澄清、说明、补正事情纪要等内容);

 4)《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5)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工办招投标管理办在收到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将《军工投资项目招标备案通知》(附件4)反馈给招标人;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通知招标人对有关资料进行补充完善。

(五)招投标现场监督

招标人对项目招标实施方案备案后,应将具体实施招标的开标时间、开标地点,于开标5个工作日前告知工办招投标管理办,工办招投标管理办视情况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六)招投标专项检查

项目单位在申请军工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向工办招投标管理办提出项目招标投标专项检查申请,由工办招投标管理办组织专项检查,出具招标投标专项检查意见,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文件之一。招投标专项检查具体要求及办法将根据国家国防科工局文件精神另行制定下发。

 

   责任部门及联系方式:财务审计处  0791—86221931 86253720

   办公时间:工作日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69号省政府大楼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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